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联合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组织编制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修复实施指南》团体标准,符合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团体标准立项条件,经研究决定予以立项。
请各起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计划抓紧组织实施,严把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编制的引领性、适用性和影响力,按期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为高质量完成标准编制工作,更好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和代表性,诚邀各有关单位及业内人士参加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 相关事项说明
一、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
1.起草单位应为诚信经营,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独立法人机构,同一单位报名参编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2.起草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标准化工作流程,熟悉行业相关工作,并能够积极参与标准研制的各项工作。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权利和义务
1.起草单位优先加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起草人优先受聘担任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智库专家;
2.在正式发布的标准起草单位中列入单位名称;
3.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标准起草人名单(原则上每单位不超过2人);
4.起草人能够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相关会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5.能够分享本单位的技术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经验、成效,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标准起草组参考,并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6.为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颁发参编证书;
7.优先参与标准宣贯培训、管理咨询、试点示范等;
8.标准升级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修订时,优先享有参与标准的制修订权利;
9.起草单位人员可优先参与我会组织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学习,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获得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通用。可作为人才统计、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科研项目申报、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如住房补贴、人才落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的重要依据。
10.根据需要能够为标准研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经费支持。
三、报名方法
同意参与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请填写《起草单位回执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文字材料扫描发送至标准起草组。
起草组联系人:尚伟龙
联系电话:010-53680505 13520178635
电子信箱:swl@cati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