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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服务贸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信用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规范协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协会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依据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规范的流程,对会员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专用的评价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原则]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评价对象] 协会信用等级评价对象为会员单位,未入会的申报企业须先办理入会手续。
第六条[管理职责] 协会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信用工作委员会设信用等级评价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体系;制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指标体系、评价流程等技术性文件;处理会员单位异议申请;受理会员单位对信用服务合作机构的投诉;对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进行终审等。
信用工作委员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等级评价服务。
第二章 信用服务合作机构
第七条[信用服务机构条件] 参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信用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或信用评级备案,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征信、评价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信用服务流程;
(三)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加工能力,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机构中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0人;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其各省市子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国家机关网站上无失信信用记录,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第八条[申报材料] 信用服务机构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诚信承诺书;
(二)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书、有关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复印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信用工作委员会应当要求其进行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九条[信用服务合作机构的认定] 信用工作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认定信用服务合作机构:
(一)信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信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协会信用服务机构会员单位;
(三)审核通过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工作委员会认定其为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并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责权利;
(四)信用工作委员会向信用服务机构颁发《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信用服务合作机构》牌匾,并通过协会和信用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信用服务合作机构职责] 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与协会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履行与会员单位签署的信用等级评价委托协议,依法依规依约向会员单位提供信用等级评价服务;
(三)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杜绝以级定价和以价定级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接受信用工作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服务合作机构的管理] 信用工作委员会对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会员单位对信用服务合作机构的投诉,建立信用服务合作机构信用档案。对有违法违规和违反诚信承诺等失信行为的信用服务合作机构,信用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评价内容] 信用等级评价从诚信度、合规度和践约度等方面,对会员单位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指标体系] 信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指标体系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构成,以定量指标为主。各指标项的设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参考信用评级理论,结合服务贸易领域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及协会自律要求。各项指标须充分体现服务贸易领域特色,反映评价对象的信用特征,且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各类企业。
第十四条[评价分值]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总分100分,各数据项评价得分之和,为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总分值。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 会员单位信用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是AAA级、AA级、A级、B级和C级。各等级对应分数如下:
(一)信用等级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信用等级评价得分为80—89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三)信用等级评价得分为70—79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四)信用等级评价得分为60—69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五)信用等级评价得分不足6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第十六条[等级含义] 信用等级评价各等级含义如下:
信用等级含义说明
AAA级 信用优秀会员单位 无重大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管理很规范,业务很稳定,经营状况很好,市场创新竞争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诚信度很高。
AA级 信用良好会员单位无重大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管理规范,业务稳定,经营状况好,市场创新竞争力强,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
A级 信用较好会员单位无重大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管理较为规范,业务较稳定,经营状况较好,市场创新竞争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
B级 信用一般会员单位存在一般违法或违规行为,内部管理规范性一般,业务稳定性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市场创新竞争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诚信度一般。
C级 信用较差会员单位可能重大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内部管理较差,经营状况较差,市场创新竞争力较差,社会信誉较差,诚信度较差。
第四章 申报条件、评价流程
第十七条[申报条件]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未入会的申报企业须先办理入会手续),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依法登记注册已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其各省市子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国家机关网站上无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
第十八条[评价流程] 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会员单位申报—资料审核—评价—评价结果确认—评价结果审定—颁发牌匾、公告—跟踪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申报] 会员单位向信用工作委员会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报,填写《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提交相关材料,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与信用工作委员会指定的信用服务合作机构签订信用等级评价委托协议。
会员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信用等级评价开始前一次性付清信用等级评价费用。
第二十条[材料审核] 信用工作委员会对会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会员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信用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会员单位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不予受理] 经信用工作委员会审核,如会员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其各省市子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国家机关网站上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信用工作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二条[评价] 信用服务合作机构依据会员单位提交的资料,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采集的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对会员单位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出具信用等级初步评价报告。
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有效期为3年,每年年审通过有效。
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归集的函证材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材料等原始材料需按编号编制资料清单以备查看,相关资料随工作底稿保存。
第二十三条[结果确认] 会员单位自收到信用等级初步评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等级评价等级进行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结果审定] 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将无异议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报送至信用工作委员会,由信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
信用工作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通过的评价结果为最终结果。信用服务合作机构根据最终审定的评价结果,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未通过审定的评价结果,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应根据审定意见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十五条[颁发牌匾] 信用工作委员会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牌匾,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
第二十六条[跟踪评价] 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跟踪评价报告:
(一)会员单位基本状况发生变化的;
(二)会员单位出具经审计的新年度财务报告的;
(三)经有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会员单位出现了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至少负主要责任,可能导致会员单位履约能力或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
(四)信用工作委员会和信用服务合作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出具跟踪报告的情形。
跟踪期必须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如跟踪期超出评价结果有效期,则需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行业自律] 信用工作委员会建立会员单位信用档案,记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和其他信用信息,作为对会员单位进行服务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的工作依据。
第二十八条[社会查询] 协会和信用工作委员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提供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推荐企业] 条件允许时,信用工作委员会将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优先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单位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投标等活动。
第三十条[会员应用] 获评会员单位可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用于招投标、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
第六章 权益维护
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 会员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异议申请仅限一次。
信用工作委员会自收到会员单位提交的佐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对会员单位的异议申请进行处理。经审核,佐证材料予以采信的,信用工作委员会责成信用服务合作机构予以复评。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并将复评后的评价结果书面告知信用工作委员会,由信用工作委员会告知会员单位。
经审核,佐证材料不予采信的,信用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会员单位提交的佐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信用工作委员会信息安全责任] 信用工作委员会应当信息安全保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知晓的会员单位非公开信用信息予以保密处理。
未经会员单位书面同意,信用工作委员会不得将会员单位非公开信用信息提供给除评价机构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信用服务合作机构信息安全责任] 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库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规范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并依法依规保护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应当与信用工作委员会和会员单位签署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对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所知的信用工作委员会和会员单位不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处理;未经信用工作委员会和会员单位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会员单位监督管理] 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信用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资格,已经取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一)违反诚信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从事信用等级交易的;
(三)擅自篡改信用等级评价等级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存在因信息泄露给相关主体带来损失,经查实无误的,会员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信用服务合作机构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合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信用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信用等级评价资格,并通报给有关部门:
(一)未按与会员单位签订的协议履行职责的;
(二)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名向会员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
(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恶意竞争,从事信用等级交易的;
(四)无故拒绝会员单位异议处理申请的;
(五)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工作委员会和会员单位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信用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信用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干预信用等级评价过程的;
(二)未经授权泄露会员单位非公开信用信息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信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生效与施行] 本办法经协会批准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