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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Credit Committee,缩写:CATSCC, 简称为“信用委员会” )。
第二条 信用委员会是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对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信用委员会宗旨是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推动我国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和规范服务贸易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战略。
第四条 信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建立服务贸易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建立完善服务贸易行业企业信用标准和评价制度,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以信用制度创新推动信用科技创新,以新型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创造消费新需求、拓展融资新渠道、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造内循环闭环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条 信用委员会接受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用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信用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信用及诚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信用专题调研,制定服务贸易行业信用服务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开展行业统计,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发展提供建议;
(三)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机构提供信用咨询与专项委托服务;
(四)联合有关专业机构,协助为会员提供企业信用评价、企业征信、信用融资、商业保理、资产管理、销售与市场拓展、应收账款管理等提供专业的信用服务;
(五)沟通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加强国际国内行业交流,广泛与国际国内信用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交流合作创造条件;
(七)开展各类信用培训和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人才培训,举办各类信用相关研讨、论坛、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协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九)承担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信用委员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信誉良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相关领域的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融资机构等。个人会员为信誉良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长期从事信用管理服务及相关领域管理与研究、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和信用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章程》与《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由申请单位提交《单位会员登记表》、单位合法证明文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材料;个人会员需提交《个人会员登记表》、个人证明文件、个人基本情况介绍等材料。
(二)经信用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报请信用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缴纳会费后正式成为会员,并提交至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单位代表出现变更时,应向信用委员会秘书处及时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一条 信用委员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会员的权利;
(二)参加会员大会,具有审议权、表决权;
(三)参加信用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信用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信用委员会相关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针对行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向信用委员会提案,通过信用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自愿加入和退出信用委员会;
(七)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信用委员会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会员的义务;
(二)遵守协会与信用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和信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配合协会和信用委员会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原则,维护协会及信用委员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三条 信用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信用委员会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审议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及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信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全体会议需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
(三)会员大会实行表决制,每会员(单位)一票,会员大会决议需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部分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表决或釆用书面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信用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在信用服务行业或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或重要影响的国内外专家担任顾问、专家,对信用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项目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信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职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办公会议,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信用委员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闭会期间主持信用委员会日常工作,对主任办公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如下:
(一)主持信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发展会员,协调、组织会员交流;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决定秘书处副秘书长、内设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处理与信用委员会运营相关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条 信用委员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信用委员会各项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定期报告工作;
(二)负责信用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负责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管理信用委员会资产和日常财务收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四)负责信用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信用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赞助;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信用委员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信用委员会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用委员会建立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主管部门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信用委员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信用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信用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信用委员会经协会出具终止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信用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修订需由信用委员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协会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信用委员会秘书处。